数字电池护照的义务不是按“谁生产”简单划分的。欧盟电池法规 (EU) 2023/1542 第 77 条把主要义务放在投放电池的经济经营者身上。欧盟委员会也说明,义务由投放成品电池的经营者承担,而不是单个零部件或模组的供应商。
谁是责任主体
- 第 77 条第 3 款:投放电池的经营者为电池分配唯一标识,二维码链接到该标识。
- 第 77 条第 4 款:该经营者确保护照信息准确、完整并保持更新。
- 第 77 条第 10 款:投放电池或将其投入使用的经营者把唯一标识上传到登记库。
法规把“投放市场”定义为电池首次在欧盟市场提供,把“进口商”定义为设立在欧盟、将第三国电池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。因此,电池从欧盟以外进入市场时,投放方可能是欧盟进口商,而不是海外工厂。以自身名义或商标销售电池的一方,也可能属于法规定义的制造商,即使电池由他人代工。实际由谁负责,要看每个型号、每条销售路径的交易结构;电池集成在整车或设备中时,也要单独确认。
可以授权,但责任要说清楚
- 第 77 条第 4 款:责任方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经营者代为履行。
- 第 78 条 (c) 项:护照数据由责任方或其授权的经营者存储。
- 第 78 条 (d) 项:被授权方出售、再利用或处理数据,不得超出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。
- 第 78 条 (e) 项:责任方停止存续或停止在欧盟的活动后,护照仍须保持可用。
- 实施条例 (EU) 2026/1778 序言第 31 点:即使授权第三方代为注册,经济经营者仍然承担责任。
责任何时转移
- 电池经过再利用准备、改作他用准备、改作他用或再制造后,责任转移给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营者,并建立与原护照关联的新护照(第 77 条第 7 款)。
- 电池成为废电池后,责任转移给生产者、生产者责任组织或选定的废物管理经营者(第 77 条第 7 款)。
- 电池被回收后,护照终止(第 77 条第 8 款)。
登记库的身份验证
只有通过验证的经济经营者才能在登记库注册护照。根据实施条例 (EU) 2026/1778 第 4 条,法人需要提交依据 eIDAS 条例 (EU) 910/2014 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者签发的合格电子印章,或依据欧盟法律签发的电子属性证明;具体要求因企业是否须在欧盟设立而有所不同。验证状态最长三年,到期或电子身份手段失效后,须重新验证才能新增注册或修改数据。
注册可以通过登记库界面或 API 完成(第 8 条)。已注册的护照可以转让给承接相关义务的其他已验证经营者(第 6a 条)。
欧盟以外的电池企业需要确认什么
- 按型号和销售路径列出投放方:自己、欧盟子公司、进口商,还是品牌客户。
- 不是投放方也要提前准备。工厂通常持有大部分数据,需要与投放方约定提供哪些数据、以什么格式、多久更新。
- 约定由谁分配唯一标识、生成二维码、完成登记库注册。
- 评估身份验证的办理主体和所需的电子印章或属性证明。
- 与服务商的合同中写明书面授权、数据使用范围、服务终止后的数据迁移和护照持续可用的安排。第 77 条第 5 款要求数据可在开放的互操作网络中传输,不得有供应商锁定。
官方来源
- 欧盟电池法规 (EU) 2023/1542 合并文本(EUR-Lex,英文) (在新窗口打开)
- 实施条例 (EU) 2026/1778: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库(EUR-Lex,英文) (在新窗口打开)
- 欧盟委员会: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for Batteries(英文) (在新窗口打开)
- 欧盟委员会:DPP Registry(英文) (在新窗口打开)
本文用于帮助理解项目准备工作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义务请以官方文本和专业意见为准。